现场勘验作为评估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评估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意义。近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干警组织当事人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察,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高效审理打好了良好基础。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在办理辽源某银行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执行局委托,拟对某公司名下厂房及土地进行评估。为查明事实,明确具体价值,司法辅助办公室干警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确定评估机构时间,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场,司法辅助办公室干警依规定完成评估机构的选择,并把选择结果通知被申请人。
委托后,司法辅助办公室干警及时确定现场勘验时间,努力将高效便民做实做好。现场勘验当日,被申请人依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两名干警依规定同申请人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一同走进现场,依照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认真勘验测量、拍照、记录,为该案的评估结论提供了证据支撑。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醒: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经通知不按时到场选择专业机构,也未在规定期间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经通知当事人无故不到场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工作的进行。
下一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新时代司法良知”,注重能动司法,切实加强委托评估、鉴定等工作,真正实现对外委托的个公开、透明、公平、高效,使司法评估鉴定服务于审判执行,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