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最高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加强我院诉前调解、非诉调解化解纠纷工作,规范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根据上级法院相关文件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建立全员参与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模式,为所经验丰富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注册外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账号,特邀为调解员。
二、除下列不适宜调解和速裁的案件,所有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均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1、与破产有关案件;
2、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4、第三人撤销之诉;
5、执行异议之诉;
6、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7、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必须按照立案登记制相关要求予以登记立案,坚决禁止以诉前调解为由,限制立案,控制立案。
四、调解案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后,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不选择调解员的,立案庭将案件按照本院民商事、家事分案规则分配给相应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五、调解平台分配的案件,调解员应当在24小时内登陆调解平台受理案件。
六、调解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
七、调解员必须在调解时限内完成调解,调解时限内未能调解完成,且当事人不同意延长时限的,必须马上将材料送交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
八、经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即时履行的和经调解撤回诉讼的案件制作调解笔录,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调解成功”或“终止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果填写“自行和解”或“撤回申请”。
九、经调解成功,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制作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调解成功”方式结案,调解结果填写“申请司法确认”,并在线提交司法确认申请。
十、经调解成功,需要出具调解书的,由调解法官协助原告持诉讼材料到立案庭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将诉讼案件分派给原调解法官出具调解书,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调解成功”方式结案,调解结果填写“申请出具调解书但未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申请人未到场,经电话调解申请人撤回起诉或暂不起诉的,应保留电话录音或由调解员写明情况。录音或情况说明应放入调解卷宗。
十二、经调解不成功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调解不成功”方式结案,调解结果填写“调解失败,进入诉讼程序”。
十三、加强推广线上调解,每个调解案件必须有不少于十五分钟的视频调解过程。调解法官应使用诉讼服务中心设备或本庭室有摄像头的外网电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手机客户端与当事人视频连线。
十四、诉前调解案件做到一案一卷,诉前调解卷宗至少包含起诉书、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代理手续)、相关证据、诉前调解确认书、调解笔录(录音或情况说明),调解不成功的还应当包含停止调解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