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区人民法院信访风险评估机制(试行)
为了全面排查审判执行案件中存在的信访风险,将信访案件化解在形成前,化解在形成初,减少我院信访案件数量,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涉诉信访风险的表现
审判和执行工作存在的信访风险种类大体可分为:
1、引起闹访、缠访和群访等上访事件;
2、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或人身伤害事件。如当事人可能采取自杀等极端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聚众闹事、游行示威、围堵人民法院或法官等行为;
3、社会公众和舆情对法院负面评价事件;
4、信访事件或当事人冲突事件。
二、涉诉信访风险评估的运行流程
1、初步评估
立案时如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能存在信访风险的。立案人在全面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或者部门负责人认为存在风险,应当填写《案件风险评估信息登记表》(包括案件风险的内容、原因等),并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将案件卷宗和风险登记表一同移送办案法官。
2、全面评估
各承办法官应当对办案风险认真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意见和制定相应的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在办案风险评估过程中,各承办人可以进一步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同时,简化评估程序,承办人审查案件时,只需在表中注明“有无风险”,并签署姓名,以提高效率。
3、备案审查
对评估有风险的,根据拟定风险等级,制订相应工作预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本院立案庭信访部门备案。
4、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化解(控制)风险措施,可以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化解(控制)相关风险。化解(控制)案件风险工作应当在各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案件承办人具体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或院长协调解决。对于确实不能化解风险的案件,应报立案庭信访部门备案。
5、跟踪督办
风险化解后,责任部门要向相关部门报备风险评估预警结案反馈表,到期未化解的,相关部门向责任部门发出预警案件跟踪监督表或下达预警案件督办通知书,督促承办部门限期化解。
6、做出决定
在对案件风险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的基础上,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做出相关决定。必要时应当在化解(控制)风险后做出决定。
三、本规程为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各庭室可根据发生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使本规程不断完善。
四、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