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干警及家属经商办企业和参股借贷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行为主要是:
(一)我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非上市公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我院干警配偶受聘担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性活动;
(四)工作期间脱岗、迟到、早退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帮助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五)利用公共资源(包括办公电话、电脑、公车等)洽谈联系业务,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
(一)我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和企业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我院干警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条 全体干警应当每年如实填报2次《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内容。
第五条 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及干警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务督察室对举报或者移送的有关线索进行调查。
第六条 存在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第七条 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不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的,对搞虚假退出或者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