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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辽源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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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国栋  发布时间:2018-10-23 08:52:25 打印 字号: | |

王某某在2014年期间在辽源市某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二审法院与201584日判决,辽源市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各项费用688915.6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询了该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工商档案及银行存款信息。且对该公司的注册资金缴纳情况及公司账目往来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在法院执行时早已停止经营,公司厂院及房屋均为租赁,仅有的财产是该公司院内的机器设备,且均已十分老旧。本院经评估、拍卖,上述机器设备以215633.12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上述机器设备。后经本院与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同意以其个人工资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是执行不能案件,因被执行人公司早已停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仍未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情绪激烈,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反复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不能的原因,最终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程序表示理解,接受了执行不能的客观现实,并表示今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卢本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