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审判委员会例会的严肃性、规范性,正确、合法、及时的审理各类案件,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凡合议庭或主审人对各类需要汇报讨论的案件,必须带齐卷宗材料,并附有案件审结报告及合议庭评议意见到会。
(二)对需讨论的各类案件,事先必须向庭长、主管院长汇报,未向庭长、主管院长汇报的案件,一律不予讨论。
(三)主审人对需要请示研究的案件,应当逐级请示汇报,不得越级请示。
(四)主审人应将所需提交讨论的案件的件数、案情报告报宣传科登记,再由宣传科按顺序通知主审人汇报。未提前登记的案件,一律不予讨论研究。
(五)主审人汇报案件时,应实事求是,全面具体。汇报时应将收案时间、审限、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及争议焦点、适用法律依据等内容汇报清楚。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院长请假。
(七)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必须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负责,依据事实和法律,客观、全面地发表结论性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
(八)为加强保密工作,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除本案合议庭或主审人外,其他人员不得旁听。
(九)合议庭及审委会成员不得向当事人及案外人泄露案情及泄露合议庭、审委会成员的个人表态意见。
(十)主审人应及时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审委会委员经核对后,应签字。
(十一)主审人因故不能当时制作讨论笔录时,应在一天内补签并及时附卷,讨论案件的结论性意见,应以主持人的综合意见及讨论案件记录为准,核准后交由审委签字。
(十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各类有结论性的案件,主审人必须在一周内制作法律文书,送主管院长签发。
(十三)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期间,无特殊情况不接待来访,不处理一般事务。
(十四)宣传科负责审判委员会记录,将主审人汇报的案情、争议的焦点、合议庭及审委会成员的意见具体、详实、完整地记录在簿。
(十五)每个审判委员会成员都要对主审人汇报案件的情况作好记录。
(十六)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及承办人必须执行,合议庭、承办人对审委的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审委会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予以复议。
(十七)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1、刑事案件的讨论范围:
(1)需要拟对被告人处减轻、缓刑、管制、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确需讨论的案件。
(2)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由合议庭评议后,报主管院长审定);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适用法律类推定罪判刑的案件。
2、民商案件的讨论范围:
变更诉讼主体及追加诉讼参加人的;
3、行政案件的讨论范围:
需要判决及驳回起诉的;
4、除上述情况外,对有下列情况的应提交审委会讨论:
(1)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2)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合议庭与主管院长意见不一致及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4)需要决定逮捕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