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打造过硬队伍,增强凝聚力,战斗力,确保法官队伍形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着装范围适用我院行政编制、工勤编制(待定人员包括在内)的一切由财政拔款或由本院出资购买服装的法官、司法警察。
(三)着装时间指所有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着法官制式服装、司法警察服装,除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外。
(四)着法官制式服装必须佩带天平徽章,司法警察必须佩带齐全警用标识。
(五)着法官制式服装或司法警察服装时,必须齐整,不得同其他服装混着。
(六)着法官制式服装、司法警察服装的干警,确因服装换洗而无替换现象发生时,替换洗时间不得超过三日。夏季着装视天气情况另行通知。
(七)上级机关或本院举行重要会议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干警按通知要求统一着衬衣、领带,着装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搪塞、拒绝。
(八)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全院着装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如不按规定着装,一经查实,在全院予以通报,并责令所在地庭室负责人在全院大会检讨,集体活动或开大会不按规定着装取消个人或所在庭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