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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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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10-20 14:09:59 打印 字号: | |

出现下列事项,应逐级向主管院长、院长报告,并报监察室备案:

1、发现本院工作人员有违纪苗头和迹象的;

2、因工作需要,工作日中午或工作时间饮酒的;

3、本院工作人员出现人身伤害或车辆事故的;

4、本院工作人员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

5、发现本院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的;

6、庭室人员未经告假长期不上班的;

7、携带枪支外出办案的;

8、接受企业赞助钱物或借用企业车辆等物品的;

9、在审理、执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中,存在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等不安定因素的;

10、在操办婚丧、生日、升学、乔迁事宜中规模较大的;

11、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

12、已经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责任编辑:西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