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提升法院形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对象
刑事庭、民事庭(含法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
(二)监督内容
1、徇私枉法,接受贿赂的;
2、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4、故意拖延办案,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当事人上访等不良后果的;
5、接受当事人吃请或其他不当利益的;
6、主观上故意增加当事人负担的;
7、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8、对当事人存在生、冷、硬、横等衙门作风和特权思想的;
9、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
10、违反开庭纪律的;
11、单人外出办案的;
12、故意超标的查封或随意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13、违背法律规定,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14、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碍执行工作的;
15、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16、违反禁令和其他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方式
1、院纪检组、监察室不定期明察暗访;
2、对重点案件进行抽查,回访案件当事人;
3、定期走访廉政执法监督员,征求意见;
4、立案时一并向当事人发放监督告知书,接受当事人对办案全程的监督;
5、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举报接待部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四)对违反本制度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