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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岗位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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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18 14:07:13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提升法院形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对象

刑事庭、民事庭(含法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

(二)监督内容

1、徇私枉法,接受贿赂的;

2、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4、故意拖延办案,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当事人上访等不良后果的;

5、接受当事人吃请或其他不当利益的;

6、主观上故意增加当事人负担的;

7、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8、对当事人存在生、冷、硬、横等衙门作风和特权思想的;

9、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

10、违反开庭纪律的;

11、单人外出办案的;

12、故意超标的查封或随意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13、违背法律规定,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14、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碍执行工作的;

15、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16、违反禁令和其他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方式

1、院纪检组、监察室不定期明察暗访;

2、对重点案件进行抽查,回访案件当事人;

3、定期走访廉政执法监督员,征求意见;

4、立案时一并向当事人发放监督告知书,接受当事人对办案全程的监督;

5、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举报接待部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四)对违反本制度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西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