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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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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10 14:05:08 打印 字号: | |

(一)为了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遵纪意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上级部门及院党组召开各种会议时,各部门负责人接通知后必须妥善安排工作,不打折扣,按要求落实人员。

(三)干警在参加各种会议时,必须准时,关掉通讯设备,不得早退、中途溜号。

(四)各庭室及干警要增强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努力完成院党组及职能部门安排的临时工作及有关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拒绝。

(五)干警请、销假由相关领导批准,院政治处统一管理、备案。

(六)干警因出差、学习、病、事或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各类假期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七)干警休(病、事、探亲、婚丧、产)假手续,要写明休假的起止日期、原因及休假期间的去向、通讯联络方式,由所在庭室领导和主管院长签批后报院长批准,并在休假前报政治处,休假届满及时到政治处销假。

(八)干警在市内办案或办事一天,由各庭室领导批准;庭室负责人在市内办案或办事1天,由主管领导批准,假条交由院门卫备查。

(九)干警、庭室负责人出市区办案或办事,需及时办理公出或请销假手续。干警经本部门领导、主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需经主管领导、院长批准,中层干部击破经主管领导、院长批准,班子成员需征得院长同意。归院后需向批准人报告情况,予以销假。

(十)无特殊情况,各庭室正、副职领导不得同时公出。

(十一)因公出超过期限,工作需要无法办理续请时间的,可电话向主管院长、院长续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十二)对于不按规定请、销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由院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十三)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者,第一次对本人进行通报批评,且部门负责人向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向院长层层说明情况;第二次本人及部门负责人要在大会上做深刻检查,并取消个人及所在庭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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