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管理
1、采取“日考勤、月汇总、月通报”与岗位责任制、考评结果挂钩的办法,由政治处对全院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无故不按规定签到、出席会议、参加组织活动,按照本院岗位责任制考评办法扣减考评分数。
2、一般干警和部门副职请假在2日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在3日以上(含3日)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正职请假在1日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在2日以上(含2日)的,由院长批准。
请假经批准后,须将有部门负责人、院领导签字的假条报政治处备案。
3、日考勤采取指纹系统签到方式。未签到且未向政治处说明情况的,每次扣岗位责任制2分,一年内累计10次以上的,每次扣岗位责任制2分;经干部处查明旷工的,每旷工1日扣岗位责任制5分。旷工连续累计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临时发生指纹录入故障不能签到的,须立即向政治处书面说明情况。需要重新输入备份指纹的,应按干部处规定的时间及时输入指纹。不及时说明或不服从安排重新输入指纹导致日后不能正常签到的,视为无故不签到。
参加本院和上级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政治业务学习、各类会议和其他集中性活动等),采取本人签名签到方式,禁止代签。无故缺席的每次扣岗位责任制5分。
参加本院和上级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政治业务学习、各类会议和其他集中性活动等),凡因公出差、短期业务培训、借调在外、患病住院或其他因故不能参加活动人员,应在会议或组织活动开始前作出书面说明由本人或本部门负责人交政治处。非部门正职、副职负责人,不得代该部门其他人员请假或说明情况。
4、日常出勤、参加组织活动发生迟到、早退情形的,每次扣岗位责任制2分。
(二)请(销)假管理
1、本规定纳入管理的假期种类:病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假。
2、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干部休假必须填写《干警请(休)假报告单》,经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政治处备案。
(1)工作人员休假按照吉发电(91)1号,吉人办函(91)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工龄在5年以下不休假,工龄6-15年休一周,工龄16年以上休2周。
2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不休假的工作人员不做其他形式鼓励。
3当年因故不能休假的,不串休、不补休;全年病事假(不含公伤)累计超过1个月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已休假的,取消第二年休假。
4享受休假的工作人员,不影响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待遇,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以合并使用。
5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组织的专家疗养应算为职工休假。
6工勤人员、聘任制人员可与干部同样享受休假待遇。
7工作人员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天),不包括法定假日(五一、十一、春节)。
(2)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时,按照国发(1981年)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1凡行政编制人员、工勤编制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异地远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异地远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4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3)工作人员休婚丧假时,按照(80)劳薪字29号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情况,单位批准给1至3天的婚丧假。
2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4)工作人员休产假时,按照(80)劳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文件要求和《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正常休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胎增加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领独生子女证的或晚育女工作人员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1年(含法定产假),发原工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5)工作人员休晚婚晚育假时,按照《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的为晚婚,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年龄在法定婚龄3年零9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工资、奖金照发。
3、工作人员请病、事假时,事假以假条为凭,病假以诊断书及假条为准,无假条和诊断书的视为旷工。病假按照国发(81)52号、劳人险(83)09号文件规定执行:凡因病住院或有其他疾病不能正常出勤需要休养治疗者,应有医生证明,无医生诊断证明视为旷工。病假期间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2、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本人工资90%;(2)工作年限满10年发本人原工资。3、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70%;(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80%。
病愈恢复工作者,应有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他病,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4、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或委托部门负责人先口头请假,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查批准后,另行补办手续。
请假到外地,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返回而超过预请假期的,应事先采取其他通信形式与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联络说明理由,经有批准权限的本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查批准后,另行按规定补办手续。
5、请假人员假满上班后三日内,必须政治处办理销假。不销假者自假满之日起第四日至实际销假日之间的工作日按事假处理。
(三)考核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考核结果同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办法如下:
1、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按50%发给岗位责任制奖金;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依照《法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报请免除其职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按50%发给岗位责任制奖金,超过60天的,停发年终岗位责任制奖金。
2、工作人员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的,[当年旷工累计8日以上(含8日)的或当年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含20次)的]停发本年度岗位责任制奖金。
3、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发给50%岗位责任制奖金;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下年度不发给岗位责任制奖金,并依照《法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4、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视情节发给50%或不发给年度岗位责任制奖金。
5、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含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给予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缓刑期间),在处分、处罚期内停发岗位责任制奖金。
(四)检查
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干部科、监察室、机关党总支工作人员组成院出勤情况检查小组,检查各部门落实考勤管理规定情况;同时对外出人员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外出理由、本部门领导批准等事项进行抽查。经检查或抽查,情况不符时,在政治处请假报告单上又没有书面备案,均以半天为单位按旷工处理。同时,追究本部门领导的责任。每月进行一次全院检查及三次以上不定期抽查。由政治处负责通报检查情况。
(五)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