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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目标责任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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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11-16 13:56:04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贯彻落实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岗位目标管理,采取“任务到庭,责任到人,分级管理,核算到人”的原则,定任务、定指标,定奖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我院编制内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对不同岗位确定不同任务指标,在考核基础上进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奖罚。

第三条  对岗位目标管理实行记分制。总基础分为200分,工作指标基础分为100分,共同指标部分基础分为100分,岗位责任制得分实行奖金支付。

第四条  岗位目标管理实行年终总评,由院岗办负责考核。

第二章  工作任务指标及记分标准(基础分100分)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任务指标及记分标准

1、刑事审判庭

庭长全年办结案件占全庭15%,副庭长占25%,审判员占30%。

2、民事审判一庭

庭长全年办结案件占全庭12%,副庭长占21%,审判员占26%,助审员占15%

3、民事审判二庭

庭长全年办结案件占全庭15%,副庭长占25%,审判员占30%。

4、行政庭

庭长办结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各占全庭40,审判员各占60%。

5、审判监督庭

庭长全年办结各类案件占全庭20%,审判员占40%。

做好案件评查工作和发改案件性质认定工作,出现差错每次扣2分,已归档的审结案件评查率应达95%,每增减一个百分点部门人员加减1分。

6、执行局

副局长全年办结案件占全局10%,执行一科、二科科长及审判员占16%,其他执行人员占10%;综合科长占12%,综合员除外。

7、灯塔法庭

庭长全年办结案件占全庭17%,审判员占34%,助审员占15%

8、西安法庭

庭长全年办结案件占全庭20%,副庭长、审判员占40%

以上各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执行人员办结案件(含旧存案件)超一个百分点加2分,减少一个百分点减2分。

收费指标:根据对各业务部门下达的收费任务指标,由岗办对各部门进行考核,部门每超1000元加1分,少1000元减1分;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得分,合理分配到庭室个人后报岗办统计。部门完成任务负责人加5分,未完成任务指标减5分。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庭室,年终根据情况另行奖励。

9、立案庭

立案准确无误,出现一件立案错误扣庭长4分,扣立案人员8分。

抓好审判流程管理及排期开庭工作,出现一次差错,相关责任人扣1分。

做好申诉审查启动再审工作。

对以上工作出现差错一次,扣责任人3分,部门负责人2分。

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登记,有结果,对来访者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认真解答,由于工作不到位或出现生、冷、硬、横,使当事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每一件庭长扣5分,责任人扣3分。

做好上诉案件、鉴定、评估等手续的移送,出现一次差错扣责任人1分。

做好卷宗归档工作。因工作失误导致卷宗丢失按相关规定处理。

10、司法警察大队

认真完成押解、开庭、执庭、警卫任务。出现差错每次扣责任人2分,出现人犯脱逃,自杀后果,取消责任人年度岗位责任制评比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要认真协助其他庭室工作。

要认真安排法警门厅站岗值勤,因工作失职,致使闲散人员扰乱院务秩序扣法警队长3分,扣责任人5分。

11、监察室

认真受理查处本院工作人员违法审判、违法执行、以及办案不廉、违反禁酒令、违规开庭等违纪行为的案件;做好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政治处派员参加)和领导交办工作。工作出现差错每次扣2分。

12、干部科

负责干警和工勤人员考察、任免、调配、工资、医疗保险、法官等级、警衔评定申报及辞职、辞退、退休、党组会记录、人事信息统计等工作。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对本院人员测评考核,负责相关文件、方案和制度的拟定工作,以上工作出现一次差错扣2分。

13、宣教科

全年编写简报45期,少发一期扣1分,多发一期加1分。

全年要在市级以上媒体发稿件20篇,少一篇扣1分,多一篇加1分。

做好板报宣传及录像、照相及审委会、院务会记录工作。以上工作出现一次差错扣2分。

政治处负责抓好队伍纪律检查及日常考勤管理,抓好会议、学习、活动的安排,同时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抓好党员、预备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教育学习和管理工作,开展三会一课和两先一优活动。工作受上级表扬给相关人员加3分。出现差错每次扣2分。各支部兼职党务工作全年无差错加3分。

14、办公室

负责院里公章管理,出现一次差错扣责任人2分。

负责院务会筹备、接待、文秘、会议通知、文字材料打字、复印和院领导交办工作。出现一次差错扣责任人2分。

负责财务、档案、装备、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管理工作、出现一次差错扣责任人2分。

负责机关卫生、值班值宿、后勤、水、暖、电,出现一次差错扣责任人2分。

负责车辆管理,保证领导和有关庭室的工作用车。由于主观原因延误用车一次扣2分,私自出车及车辆人为造成损失,由私自出车人负责,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按院里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罚。

15、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

做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录入审判信息,为岗办提供各类考核数据,分管信息录入错误或提供数据不实每次扣2分。

第六条  案件质量指标及记分标准

1、案件审结、执结率

刑事案件审结率不得低于98%

民事案件审结率不得低于95%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不得低于85%

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不得低于70%

行政案件审结率不得低于98%

行政协调率不得低于75%

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5%

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诉、再审案件审结率不得低于93%

积极开展息诉服判工作,所审理案件中,服判率为97%以上

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执行和解率不低于50%

以上审判业务庭按审结率、执结率(公告送达或鉴定结论影响结案的除外)、服判率,少一个百分点扣承办人1分,提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调撤率(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协调率、和解率,增加一个百分点,给承办人加2分,少一个百分点扣承办人2分。行政庭各类案件的审结率、执结率和协调率、调撤率分别计算后取平均值;审监庭审结各类案件的结案率取平均值;业务庭人员结案数不足5件的各率不予加分。

2、审限指标:审判人员(含执行人员)所办案件超审限、执行期限和超期羁押每件扣20分,一年内超审限3件的调离审判岗位。虽在审限内结案,但因录入不及时导致系统体现超审限的每件扣2分。

3、发回改判率指标:发回或全部改判一件扣承办人10分,合议庭成员每人4分;部分改判扣承办人4分,合议庭成员每人2分。经审委会研究,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审委会判决结果一致被发改,应按发改扣分标准扣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分,审委会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不一致,审委会意见被发改,不扣承办人分数。

4、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发现文字错误的每处扣办案人1分,发现卷宗装订问题每卷扣承办人1分,程序问题扣3分,实体问题扣5分,适用法律错误扣3分,证据采信错误扣3分;未在结案后7天内移交评查归档的每件扣1分,经通知后仍为送查的每超1天扣0.5分。

5、信息录入:承办人信息录入出现一般性问题或漏录,本院自身能纠正的每件扣0.5分;出现严重录入错误涉及修改数据库的每次扣承办人1分。

第七条  信访指标及记分标准

1、审判人员所办案件因办案人原因每出现1次有理信访和上访的减10分。

2、由于工作不到位或态度生、冷、硬、横,造成当事人有理上访的一次扣办案人、庭长各5分。

3、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当事人有理多次、越级、集体上访影响较大的,并经上访后上诉或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庭长、副庭长减10分,办案人减20分。

4、申诉案件因办案人责任、确有问题,申诉后被改判扣原办案人10分。发改、再审案件经调解结案的,1件给合议庭成员每人加3分。

5、审判员因主观人为因素导致错案扣30分,并按市中院下发的《违法审判责任划分和追究办法》和《关于执行人员对执行程序的不作为的追究办法》处理,引起司法赔偿的,按《法官法》和《赔偿法》追究。

第八条  书记员记分标准

书记员以本庭室副庭长和审判人员平均分为基础分。

1、书记员因记录差错,导致当事人上访、上诉或申诉,每次扣5分。

2、书记员要服从庭长和审判员安排工作,因工作失职,影响工作(以庭长、审判员上报经核实为准)的扣5分。

3、为贯彻省市法院书记员(含工勤编制做书记员工作的)实行庭上计算机记录制度,书记员必须参加省市法院及我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无故不参加或缺席的,一次扣5分,如果是部门负责人阻碍或不配合书记员参加培训工作的,扣部门负责人10分。

4、书记员要按要求用亚伟速录法进行庭审记录,如不用亚伟速录法记录,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暂不扣分。

5、书记员全年工作无差错,得副庭长和审判人员平均分。(执行局书记员按执行人员标准考核,综合员完成部门案件录入工作及综合工作,出现差错每次扣2分)

6、以上书记员是指在编的书记员和在编的工勤编书记员。

第三章  共同指标及记分标准(基础分100分)

第九条  政治业务学习、思想教育、党团活动等方面记分标准

1、全院性政治业务学习、会议,如不参加须领导审批,无故未参加一次扣2分,每次学习开会迟到或早退扣1分,并扣庭长1分。

2、市县或院里召开按级别参加的会议必须参加,不准代替,无故不参加一次扣5分,中途退会扣3分。全年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扣20分。

3、市县里和院里组织的各种考试必须参加,不及格者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扣10分。

4、政治业务学习笔记干警各1万字,不合格扣5分,完不成的扣8分。

5、机关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的党团活动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扣5分。

6、市区和院里要求参加的各种会议、学习、参观展览、文体活动等,按院里安排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相关人员5分,扣庭长3分。

7、法院召开全院干警会议、有各级党政领导参加会议、各种集体活动开庭、外出办案和其他要求着装的各种工作,干警必须着装,未着装者一次扣5分。

第十条  组织纪律方面记分标准

1、考勤严格按照我院日考勤、请假制度考核。

1)无故矿工的,一天扣5

2)上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

3)全年累计:请事假10天以上每超过1天扣1分;病假30天以上每超过1天扣1分。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3个月者,取消岗位责任制奖金。因公伤经证明不能出勤者不扣分,按国家规定探亲、休假、婚假、产假不扣分,不休假的按应休假天数每天加2分。

4)事假,必须有假条经院领导批准后送政治处备案,病假必须有诊断书经院领导批准后送政治处备案,否则按矿工论处。

5)早、晚上下班实行指纹识别管理,早晨无记载的视为迟到,晚上下班无记载的视为早退,早晚均无记载的视为矿工。考勤实行月通报制度。

6)院里不定期的抽查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发现不在岗人员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每次扣2分,扣庭长1分。

7)严格贯彻审判区与办公区分离制度,审判人员接待当事人到规定的审判区接待室接待,不准在办公室接待。如发现一次在办公室接待者扣庭长3分,扣责任人5分。

2、道德建设、廉政建设、党政纪方面

法官开庭违反规定的(庭审中吸烟、接听电话、随意离开审判席及违规着装等),每发现一次扣5分,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造成影响的,每次扣10分。工作时间不遵守职业道德,随意辱骂人的一次扣10分,全年累计3次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及中层以上领导的予以撤职处分。(以通报为准)

工作时间饮酒每发现一次扣20分,中午饮酒发现一次扣10分,并按市政法委十条禁令处理。

对违反党政纪律规定、违法违纪的干警受到全院通报批评的,视情节扣本人30分,扣该部门主要负责人20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本人岗位责任制评比资格,扣该部门主要负责人30分。触犯刑律的,取消本人全年岗位责任制评比资格,扣部门正、副负责人分别为50分和30分。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方面记分标准

1、利用虚假、冒领等手段报销差旅、福利、医疗等费用的发现一次扣10分。

2、违反保密规定,丢失文件、卷宗、造成失密、泄密的,视情节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30分,并按相关规定追责。

3、室内卫生不合格每人每次扣2分,公用审判庭卫生不合格部门每人每次扣1分。

4、值班值宿漏岗的每次扣责任人5分。

5、无故不参加院里组织的公共义务劳动的每次扣5分。

6、办公室和各庭室要严格车辆管理,各庭车辆早晚不得接送本庭人员通勤,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准私自开车,出现一次扣责任人5分,扣庭长5分。下班后全院车辆必须入库,没按时入库的必须到门卫登记说明情况,办公室要制定专人检查车辆入库情况,发现一次没入库不说明情况的扣部门负责人2分。

以上五条均以通报为为准。

为强化监督机制,政治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监庭等部门要认真发挥职能,强化队伍建设、行政和审判工作的管理,为激励这些部门有效进行监督检查,每查处一起违纪违规案件给相关人员加3分。

第十二条  宣传和立功嘉奖记分标准

1、各部门全年要完成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投稿2篇,多一篇负责人加3分,撰稿人加5分,每少1篇扣庭室负责人5分。最高加分为50分。

2、各庭室要完成院里下达的调研、信息和撰写论文等任务,不能完成扣负责人10分,撰写论文、信息和调研文章在市级发表或采纳的每篇加5分,省级发表每篇加10分,国家级发表每篇加20分,论文如在最高法学术讨论会获奖,每篇加30分。(同一内容的报道、稿件等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不得重复加分,按最高级别加分)

3、如报道、稿件等出现差错扣部门负责人及撰稿人各5分。

4、各部门工作经验在区级会议上介绍、给部门领导加5分,其他工作人员加3分,在市级会议上介绍、给部门领导加10分,其他工作人员加5分,在省级会议上介绍、给部门领导加20分,其他工作人员加15分,在国家级会议上介绍、给部门领导、主要领导加50分,其他工作人员加30分。

5、在区级(含本院)以上各项工作活动中,立功嘉奖争得荣誉,先进集体获区级荣誉的,庭室人员加5分;获市级的,庭室人员每人加10分;获省级的,庭室人员每人加20分;获国家级的,庭室人员每人加30分;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成员加分标准相同。同一项工作多次受到各级部门表彰的,不重复加分,以高级部门表彰的加分标准记分。

6、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赞誉,经院党组确定后,给参与干警每人加20分。

7、各部门人员制止重大突发事件经党组确定后给相关人员加10分。

8、不响应院里号召,不参加院里组织的活动或院里临时交办的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扣5分,直接责任人扣10分。

责任编辑:西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