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入名单的情形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不应纳入的情形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纳入的,应当及时撤销。但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纳入,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二)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了足额担保的;
(三)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四)对履行顺序在先的被执行人未执行完毕的;
(五)被执行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七)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不属实,被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执行人为两人以上时,其中部分被执行人有上述不应纳入情形的,不影响其他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名单信息的内容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做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选项。
四、失信名单的屏蔽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其失信信息屏蔽: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或者虽未履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屏蔽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暂缓执行的;
(四)因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五、失信名单的撤销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或有其他纳入错误的情形,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失信名单信息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信息撤销。
屏蔽、撤销失信名单信息由执行法院执行局长审批。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